【小贴士】江津养犬的朋友注意了!这些事情一定要知晓,不然后果严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确定了全区29个镇(街)均为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狂犬病免疫、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饲养。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明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在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犬牌。
犬只符合以下《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收容:
1未经免疫的犬只;
2
未经登记或未悬挂犬牌的犬只;
3
外出无成年人牵领的犬只;
4
出户未装入犬笼或者未戴嘴套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只;
5
无主的流浪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7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养犬人、逾期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公安、兽医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做文明养犬人,应遵守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 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以上五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该条,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违反该条,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该条规定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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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江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