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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家里养狗的注意了,刚刚徐水区政府网发了详细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2 13:25:41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

公    告

广大居民朋友们:

《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8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全区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

根据《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之规定,我区将城建界域内全部区域,安肃镇空中花园小区、尚品小区、禧悦城小区、幸福里小区、水岸8号小区、星空明月城小区、仁和首府小区、物探机厂小区,漕河镇平家营小区、南庞世纪新城小区、颐和雅园小区、民生和院小区,崔庄镇锦荣新区小区、南公村小区,东史端镇玉兰湾小区、福源花园小区,高林村镇大午新民居小区、大午康养小区,留村镇东湖北郡小区,遂城镇大庞富郦城小区、物探仪器厂小区、古城绿都小区,大王店镇釜阳花园小区、哈弗城小区,瀑河乡雲上健康城A区等区域划为徐水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将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一)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散养;

2、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3、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不具备饲养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具有养犬条件的单位、个人或者犬只留检所;

5、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6、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7、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

8、携带清除粪便的用具,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9、携带犬只外出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10、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犬只伤人;

11、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3、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4、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5、候车室和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未按规定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养犬登记证的,撤销养犬登记证,处二百元罚款;

4、在禁养区域养犬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5、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外出未对犬只佩戴犬牌、嘴罩,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束犬绳(链)不合标准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饲养或者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7、虐待、遗弃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进入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10、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养犬,养犬人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地、重点仓储等单位,未对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拴养或者笼养;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嘴罩,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未装入犬笼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领养人销售或者转赠所领养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免疫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免疫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4、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禁养犬品种名录(73种)

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埃什特雷拉山地犬、巴西非拉、巴仙吉犬、斑点狗、比利猎犬、比利时牧羊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长须牧羊犬、大白熊犬、大丹犬、大加斯科尼蓝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髯犬、德国杜宾犬、德国牧羊犬、多伯曼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高加索犬、荷兰毛狮犬、捷克福斯克、可蒙犬、兰西尔犬、猎狐犬、罗德西亚脊背犬、罗威纳犬、马雷马犬、马里奴阿犬、纽芬兰犬、秋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沙克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烈犬、威斯拉犬、雪达犬、寻血猎犬、意大利布拉可犬、意大利卡斯罗、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意大利扭玻利顿、英国斗牛犬、英国马士提夫、中亚牧羊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蓝梗、边境梗、比特斗牛梗、斯塔福斗牛梗、古典英国牧羊犬、松狮犬、阿拉斯加雪橇犬、澳洲牧羊犬、美国恶霸(美国霸王犬)、川东猎犬(邻水犬)、昆明犬、莱州红犬(中国红犬)、猎鹿犬(苏格兰猎鹿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布雷猎犬(博瑞犬)、法老王猎犬、西班牙加纳利犬、细犬(所有品种的细犬)、所有品种的獒犬、所有品种的狼犬、中华田园犬(身高40.7cm以上)及其它烈性犬种。

有关禁养品种名录说明:

1.品种无法确定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禁养。

2.以上禁养品种名录中各品种的杂交犬禁养。

3.获得注册登记的犬只生长过程中出现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对认为需要禁养的注销登记,犬只按《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4.禁养是指禁止饲养、销售、繁殖。

三、养犬登记

《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取得犬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十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应当按期年检。”

(一)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养犬人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固定居所证明;

3、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全身照片;

5、犬只信息登记表和养犬管理承诺书。

(二)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场所证明;

4、犬只免疫证明;

5、犬只全身照片;

6、犬只信息登记表和养犬管理承诺书。

(三)办证流程


(四)相关地点公布

1、徐水区公安局养犬登记站,地址:徐水区刘伶路非凡乐宠院内(刘伶公园北门对面),联系电话:8699110。

2、徐水区公安局犬只留置检验所,地址:徐水区刘伶路非凡乐宠院内(刘伶公园北门对面),联系电话:8699110。

3、养犬登记便民服务点:

①河北丰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徐水区刘伶路非凡乐宠院内(刘伶公园北门对面),联系电话:13832207608。

②保定市徐水区兴瑞动物有限公司,地址:徐水区巨力路与盛源大街交叉口东南角,联系电话:13393321532。

③保定瑞美动物有限公司,地址:徐水区盛源大街东侧南环路北惠源小区商住楼东起24号,联系电话:18830289616。

④保定市徐水区至宠动物诊所,地址:徐水区汽车南站北行30米路东,联系电话:15031966327。

4、病死犬无害化处理单位,保定市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徐水区东史端镇陈庄村南,联系电话:13582252530。

(五)养犬管理服务费价格公示

根据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保发改价格[2020]418号)要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1、犬只登记费:体高(肩高)40.7厘米以上(含),体重11公斤以上(含)的每只500元;体高40.7厘米以下,体重11公斤以下每只300元。

2、年度检验费:每只每年200元。

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收取费用;

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以及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饲养的犬只,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特此公告。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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