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绥中县发布最新养犬管理通告!事关你的爱犬~
绥中县养犬管理通告
为加强我县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绥中县养犬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1、自2021年12月20日起,绥中县城区(各社区、街道管理范围)划为我县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犬牌、犬证,办理登记。2、从2021年12月20日起,开始集中受理养犬登记。养犬人需携带有效证件、一寸犬只照片两张、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领取犬证、犬牌。养犬人需携犬到动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自费接受狂犬病免疫注射并领取免疫证明。3、单位因安全需要饲养大型护卫犬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犬牌、犬证。4、城内居民可以在晚6点至次日早8点出户溜犬,其它时间不得溜犬,溜犬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携带养犬登记证。5、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车站、商店等公共场所为禁止溜犬区域,24小时不得携犬进入。6、出户溜犬应当避让他人,主动制止犬只狂吠。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7、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止从事只养殖活动。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8、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9、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互相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违规养犬的,居民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属地派出所举报,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特此通告。
绥中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编辑:张月,校对:林欢,主编:白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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