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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猫被母猫抓伤,养猫人与逗猫人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2-05-20 16:47:11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2021年5月9日14时许,原告谢士光骑行电动车途径被告张英丽经营的淼顺超市时,将车停在超市门口,抱起自己的宠物狗到超市门口的笼子边,参观笼子内的小猫崽。原告蹲下身,将宠物狗贴近笼子放在地上,这时,超市的大猫从原告左侧窜出,原告起身护住狗,大猫将原告右手手腕挠伤。原告谢士光随后到古塔区疾控家园成人疫苗接种门诊部接种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和狂犬免疫球蛋白,共计花费2721元。被告已经赔偿原告200元。

 

谢士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2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9日14时许,原告抱着自己饲养的狗路过锦州市松山新区博大雅居26号楼淼顺超市门前时,被该超市的经营者即本案被告饲养的猫蹿到身上,将原告右手腕挠伤。后原告前往医院救治,花销救治医疗费用2721元。经过治疗后,原告前往被告经营的超市与被告协商医疗费赔偿事宜,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杈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告抱着宠物狗贴近小猫崽的笼子,这种行为在母猫眼里对猫崽构成威胁,由于原告逗猫在先,原告的自身行为导致被母猫抓伤,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被告经营的超市,属于人流密集的公众场所,被告饲养动物,确并未将动物圈养、拴绳或采取其他相关安全措施,致使动物将人挠伤,被告亦存在过错。被告抗辩母猫系流浪猫并非自己饲养,但并未举证证明,且被告将母猫的猫崽圈养在笼子当中,可以认定母猫系被告饲养的宠物猫。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原告事后接种疫苗和破伤风的费用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合理损失,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英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谢士光616.3元(2721×30%-200);二、驳回原告谢士光其他诉讼请求。

 

谢士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宠物狗贴近笼子放在地上的行为在母猫看来是对猫崽构成的威胁、及认定上诉人逗猫在先,均系事实认定错误。二、被上诉人在人流密集场所饲养动物,未将动物圈养、栓绳或采取其他相关安全措施,致使动物将上诉人挠伤,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不应适用责任比例分担,应当对此负全部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张英丽辩称,一、上诉人抱着狗逗猫,是她招惹在先,猫认为它的幼崽受到威胁所以才挠了上诉人的。二、出了事之后我主动给了上诉人200元,打针的发票一个月后才拿出,一审只是出具了收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当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中被上诉人饲养的产崽母猫因在产崽期间存在危险性,故被上诉人应当负有审慎管理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而其在客观上能履行但未履行审慎管理被饲养的产崽母猫的作为义务,导致产崽母猫致人损害,其应当按照饲养动物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对动物在产崽期间具有更强的凶性亦应当是明知的,而狗与猫为天敌这个道理也是明知的。而其却抱着宠物狗到猫笼子边去看猫崽,致使母猫产生恐惧保护幼崽而向其和宠物狗进行攻击,显然其对该损害的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被上诉人方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及上诉人自身存有的重大过失,合理分配责任的承担比例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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