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热门话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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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的效力体现在程序的启动,而不是实体性的处罚。加强检察建议的有效性,关键不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性,而在于如何提高建议本身的质量,从而促进建议人的采纳。”在中国检察研究会民事行政检察委员会第五届年会上,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就检察建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上述建议。
5月27日至28日,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的民事行政检察委员会第五届年会在江苏镇江召开。会上,来自全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充分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行政检察职能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逐步纳入行政检察监督范围。
据了解,自2015年5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围绕行政诉讼“民诉官”的特点,注重多种监督方式的结合和诉讼全过程的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生效裁判的集中监督已由过去的有效监督转变为对结果和过程的全面监督。2015年,针对行政诉讼不同环节提出检察建议4399条,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环节,促进依法行政。
江苏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室杨雪霏认为,在具体制度建设中,应根据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特点,设置相应的检察监督方式和程序。他建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在立法已经赋予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应当以那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为重点,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兼顾其合理性。
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邢认为,应谨慎对待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的监督职能,尤其是诉讼外监督的行政检察职能。一方面要把握所谓广义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尺度,充分考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碰撞;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充分考虑检察机关是否有能力和经验实现更大范围的行政监督。
天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室助理检察官杨宽认为,监督法院有效行政审判,维护行政审判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主要价值。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检察监督职能定位的调整。当事人申请监督只是检察机关查找案源的一个渠道,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责,有权依据职权进行监督。基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救济基本权利的尊重,是不合适的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舒婷分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检察机关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目前情况看,行政检察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除了基础不全、干扰因素大、机构和队伍亟待加强等原因外,检察机关自身对行政检察工作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有待提高。要从服务人民、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角度,认识和解决行政诉讼申诉难问题,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强化立案过程检察监督。同时,围绕行政检察监督的热点难点,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如房屋、拆迁、土地、社保等社会影响大、集体诉讼多、办理难度相对较大的案件,开展调研,探索审查规律和经验。除抗诉外,加强对类似问题法律适用的研究和监督,注重积累,注重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向法院提出类似案件监督建议。
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
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热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必然要求。
据了解,2012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8230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与会代表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入罪,大大提高了虚假诉讼主体的违法成本,对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川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潘琴结合办案实践,建议完善刑法,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中伪证、虚假诉讼行为、恶意诉讼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对民事诉讼中妨碍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虚假诉讼行为和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蔡提出了虚假诉讼的三项治理措施:一是严密防范,增加诉讼人提起虚假诉讼的成本,建立禁止虚假诉讼的标志制度和诚信诉讼的保障制度;二是明智地认识和把握虚假诉讼的规律性特征。法官应当做好庭前准备,认真审查材料。庭审中,认真听取各方陈述,观察他们所说的话;第三,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和救济。检察机关是虚假诉讼的克星,在诉讼监督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如调查核实权、调动各部门联动等。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监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敏
该教授表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这一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同时,他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潘琴认为,针对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相关办案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日常案件审查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把握虚假诉讼的案件特点,不轻易放过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虚假信息线索。检察机关要通过内部整合、上下联动、对外借用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并有效整合人民银行、反贪、反渎、侦查监督、案件管理等部门的力量,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055-79000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截至2016年5月,13地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6件,已审理结案7件。除1起案件经行政机关纠正后被检察机关撤回外,其余6起案件均被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与会人员主要讨论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地位以及如何处理与其他公益诉讼原告的关系。
江西省吉安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官国鑫说,行政公益诉讼的多元化原告包括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制度上采用原告多元化的模式有很多好处,但同时也容易造成诉讼权利的冲突。建议建立检察机关诉权优先制度,即公民和社会组织先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诉讼,只有在检察机关拒绝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公民和社会组织才能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张建文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多样性符合公共利益的公共性特征。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虽然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多样的。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多元主体的合作意愿更加突出。
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科检察官刘佳云认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应建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检察司法制度。一些地方“重经济轻环保”的思想比较严重。而且水、空气等环境因素具有流动性,一次污染事件可能导致跨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案件管辖往往存在争议。我国环境监管体制以行政区划为界,行政权力配置脱离生态系统,导致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检察机关应参照跨行政区划的环保法院组织体系,努力推动形成跨行政区划的环保检察司法体系,从而更好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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