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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哪里可以买狗 泰迪狗只走两步,主人被判赔偿20万

发布时间:2022-08-09 15:35:24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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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3日20点许,张某某途经王某某经营的XX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档口门前时,突然遭到王某某饲养的狗攻击,张某某躲避不及摔倒在地。张某某当晚即被送至XX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B超检查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质断裂,断端分离累及大转子,必须立即手术。

事发后,张某某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狗主为其本人,事发时没有拴狗,张某某为其狗攻击所致。同时,王某某向派出所提供了当时的监控,清楚显示王某某的狗攻击张某某的事实。由于王某某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导致张某某遭该狗伤害,不但给张某某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所遭受的损失,更造成了张某某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张某某由此遭受的损失有医疗费56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135663元、残疾鉴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250963元。请求判令:1.王某某赔偿张某某因遭王某某所养犬只伤害而产生的住院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928.41元(其中住院医疗费50328.41元、住院伙食费1300元、住院护理费13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诉讼过程中,张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增加为250963元。

监控录像清晰显示: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原告张某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XX市XX路2号前面宽敞公共人行道时,即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邻接处,遇趴在台阶上休息的由王某某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泰迪犬”见张某某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张某某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张某某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张某某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张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翌日转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日,支出的住院医疗费为50328.41元,在诊疗期间没有医嘱建议需加强营养辅助治疗。XX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1月15日接受张某某的委托,并于同月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张某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张某某的损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 

一审法院怎么判决的?

一审认为从被告王某某提供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王某某饲养的狗只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王某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张某某时令到张某某受惊吓倒地受伤,王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该“泰迪犬”见张某某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张某某攻击、仅向张某某移动约50公分与张某某仍相距约3 米的前提下,张某某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张某某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某的上述209775.03元损失,一审法院酌情以王某某承担30%责任为宜,即62932.50(209775.03元×30%)。

判决后两人均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焦点问题为: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应否对张某某的涉案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上诉人张某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XX市XX路2号前面宽敞公共人行道时,即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邻接处,遇到一只由上诉人王某某饲养的正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该“泰迪犬”见张某某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张某某方向走了两步,张某某见“泰迪犬”靠近,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导致本案涉案损失产生。王某某上诉称其饲养的“泰迪犬”并无“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系张某某自行摔倒,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则主张系王某某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未拴狗绳以及进行任何约束,系涉案犬只的攻击行为导致张某某摔倒进而引发涉案的损失。

对于双方争议的问题,二审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王某某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XXX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 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的规定。

其次,涉案的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张某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张某某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王某某主张张某某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

据此可认定,张某某本案所涉的损失系王某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王某某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王某某应对张某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属于法律适用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王某某给付209775.03元给张某某,各位看官清楚了吗?

大家务必遵守关于当地饲养宠物狗的规定,及时的给宠物狗系上牵引绳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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