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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三部地方性法规将施行,涉及全民健身、养犬管理和爱国卫生

发布时间:2022-06-06 12:07:35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2022年4月8日,石家庄市召开了关于《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的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芳就三部地方性法规作出说明。

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我市三部地方性法规,其中《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将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

一、制定、修订三部《条例》的背景及原因

(一)关于制定《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要推动加快地方全民健身立法”,作为省会城市,我市尚缺乏一部符合省会功能定位、体现石家庄特色的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同时,为更好满足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体育强市、健康石家庄,助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

(二)关于修订《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需修订完善。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好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三)关于制定《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多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在创建卫生城市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使爱国卫生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并为公共卫生安全和公民健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

二、制定、修订三部《条例》的主要过程

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立法程序,2021年6月,又启动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启动后,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建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立法项目“双组长”制,按照政府部门起草、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法定程序,通过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创新开展立法项目进校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全力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在市人大法制委、监察司法委、教科文卫委、社会建设委和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体育局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三部《条例(草案)》于2021年12月22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顺利表决通过。今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这三部《条例》,由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三、三部《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

1.关于群众健身场地保障。《条例》从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有关内容。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支持新建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新建、改建城市公园绿地、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在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结合城市改造,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四级公共设施服务范围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体育设施”,必将有效助力解决群众“去哪儿”健身的问题。

2.关于体育设施使用顺序。《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专属体育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活动”,清晰了使用体育设施的权利和先后顺序,必将为有效避免设施使用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3.关于全民健身融合问题。《条例》第四章“全民健身融合”共七条,从体育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和科学技术相融合的角度,规定了若干内容,彰显了新时期全民健身发展的特征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二)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

1.关于养犬管理制度。一是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将《条例》原第四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内容移入《条例(修订)》第三章作单独规定。三是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2.关于养犬行为规范。一是落实民法典和动物防疫法要求,在《条例(修订)》中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二是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为十四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七项。三是增设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条款。四是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内容。五是对狂犬病疫情防控的条款进行准确表述。

3.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一是在犬只留检场所条款中增加收容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内容。二是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三是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三)《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

1.关于爱国卫生工作体系。《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遵循原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并在明确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的基础上,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民权利义务、投诉举报等事宜作出规定。同时,为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完善体系,在“组织与职责”部分对爱卫会的机构性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任务,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遭遇战,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2.关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在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在全社会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文化氛围,《条例》在第三章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职能,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就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制定和网络健全、卫生机构教育、学校教育、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机关团体宣教、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宣教、新闻媒体宣传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的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警示健康风险,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在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基础上,倡导性提出了我市的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3.关于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明确“加强社会健康管理,协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今后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要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重要指示精神在《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表述;二是规定要有序推进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三是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的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四是根据创卫经验,明确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重点区域治理要求和农村环境卫生标准;五是就农村、学校、旅游景区厕所改造升级和加强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建设管理作了规定;六是对病媒防控作了制度性规定;七是对控制吸烟作了原则性规定;八是对授予卫生村镇、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单项工作先进称号作了规定;九是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重在实施。今天发布的三部《条例》将分别于今年5月1日、6月15日起施行。科学立法之后,关键是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希望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在全市营造人人宣传、践行地方性法规的良好氛围,使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在这三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得以更好实现,努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答记者问

问题1:请问《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出台,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其中的重点内容。

石家庄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任维维:

《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体育立法工作的空白,实现了我市全民健身“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保障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归结起来,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大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推动场地设施扩面提质。长期以来,我市全民健身场地场馆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短缺,农村体育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按照市委、市政府“二环内做减法、二环外做乘法、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满足群众高质量、多样化的健身需求出发,在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效解决了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

二是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群众体育铺天盖地。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不仅能强身健体、促进群众身体素质的提升,而且有利于人们在运动中互相交流、愉悦心情,培养健康向上、阳光积极的心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此,《条例》规定,市、县应当定期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运动会,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举办社区运动会,同时规定每年八月为全民健身月,集中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健身指导服务,举办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富有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全民健身项目、竞技体育项目、民族传统特色项目进校园,鼓励学校建立校园体育特色兴趣组、俱乐部等。

三是强化全民健身保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在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强调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体育设施建设空间;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禁止挪用或者侵占;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参加,市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在资金投入方面,强调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列入政府投资类项目,其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在人力保障方面,强调应当合理配置体育公职人员,足额配备专职体育教师,每0.5—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保障全民健身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做到有力推动、精细组织、科学指导。

问题2:请问按照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养犬登记?

石家庄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康海潮:

养犬人可选择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线上办理:养犬人微信搜索关注“石家庄养犬管理”公众号,按照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犬只全身电子照片、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等。待《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后,养犬人还需要上传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居留证,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不予登记的,将及时反馈理由。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的养犬登记证无效。

二、线下办理:对于手机上网不方便的养犬市民,可以在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进行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问题3:请问《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了规定,我想可能普通群众还不完全了解什么是病媒生物,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石家庄市卫健委党组成员 马战国:

病媒生物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传播人类疾病,危害、威胁人类健康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也就是俗称的“四害”。病媒生物不仅可以直接通过叮咬和污染食物影响或危害人类的正常生活,更可以传播多种传染病,这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从爱国卫生运动诞生之日起就是其重要内容。通过对病媒生物的有效防控,可以控制其孳生,减少对人群的骚扰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可以防控病媒传染病的发生、传播。《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相关单位的防制责任。规定市、县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日常与集中、专业与常规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爱卫会要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根据病媒生物孳生和习性特点,组织开展消除病媒生物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要按照爱卫会要求,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消除病媒生物,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二是加强重点区域的防制力度。规定医院、学校、宾馆、机场、车站、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集 (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贮存点、公共厕所、市政管网系统、垃圾处理场等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备,明确专人负责。

三是规范防制药物和器械标准。规定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急性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灭杀病媒生物,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标的药物和器械,使用时要注意按要求科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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