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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人”变“罪人”!郴州4人因危险驾驶被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22-06-06 11:32:29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也许你的酒量很好

一场聚会下来

众人皆醉你独醒

也许你的驾驶技术超群

一路驶来

漂移压弯任你行

但是

酒驾一时爽,出事泪两行 

吃饭小酌两杯,开车应该没事吧?

酒驾?胆也忒大了!好好看看酒驾的危害。

      2022年2月10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4起醉酒类危险驾驶罪案件,在北湖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次庭审全程网络直播,有力地揭示了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展现了法官和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增强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王某、刘某等4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1000至5000元不等罚金。王某、刘某等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庭审现场

检察官寄语

      宣判后,检察官当庭发表了检察官寄语:酒后驾车后果严重,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决心不容低估,违法犯罪必受严惩。2022年春节刚过,希望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驾驶理念,杜绝侥幸心理,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希望4名被告人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检察官普法

      酒驾的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的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来源:北湖检察编辑:何璇  二审:谢斌终审:王首栋 袁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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