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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阜新市海州区养犬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6-04 09:57:18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尊敬的养犬人:

您好!

随着阜新城市转型的不断深入,文明、宜居、和谐、卫生的城市形象成为全体市民的美好愿景!要求虽然方方面面,养犬行为却首当其冲,它既影响城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也对公民人身健康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为此,按照市创城办精神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底在城区开展不文明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海州区全区为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种类根据辽宁省公安厅和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的通知》(辽公通2015第9号)执行,具体包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犬、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已经饲养禁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请自觉将犬只带离重点管理区。

二、养犬人应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危害他人安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犬只须圈养,严禁放养,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应当携犬主动到依法设立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点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请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单位养犬的需提供单位资格、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安机派出所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免费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实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携犬外出,须束犬链,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携犬外出,请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得进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游乐场、文化宫、体育场馆,高铁站前广场;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公共停车场、候车室等场所。

五、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未按规定佩戴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无主犬、流浪犬、禁养犬一律收容。

六、违反《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配合!

海州公安分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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